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平阳县某某养殖场农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发布日期:2025-07-21 17: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3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与平阳县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对平阳某某养殖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由此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现场开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5月6日之前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销售中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5月12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在5月11日销售甲鱼时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证。”

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故罚款幅度应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查处结果】

平阳县某某甲鱼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6,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一种自我承诺证明。它要求生产主体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常规药物不超标等,确保农产品安全达标。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的“身份证”,也是生产者的“保证书”,不仅是对农产品质量的一种承诺,更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渔政执法机构通过加强对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执法监管,推动以“一证一码”规范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