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以案释法:蔡某某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案
发布日期:2025-07-28 10: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14日航次中,当事人蔡某某所属的闽晋渔XXXXX船在温州海域航行时,驾驶台FT-805型甚高频呈关闭状态,当事人蔡某某上述行为已构成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处罚情况】

当事人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渔业船舶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大中型渔业船舶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70-330220193002)“其余情况航行或作业期间不开机的,为一般阶次。一般阶次罚款幅度为0.2- 0.4万元。”的规定,闽晋渔XXXXX船航行期间驾驶台FT-805型甚高频呈关闭状态的行为认定为一般阶次。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蔡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典型意义】

甚高频16频道是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渔业船舶与商船之间或渔业船舶与岸台之间通信联系的无线电通信,它是船舶与船舶信息交换的重要工具,能为船舶正常航行和避让提供及时准确的安全信息,特别是在大雾天气、狭窄水道、商渔船密集区域等复杂海况下,16频道正常使用,能有效避免碰撞或事故发生,驾驶台值守船员应认真听取16频道声音,并及时做出反应。但一些渔船嫌甚高频声音嘈杂,擅自拆除甚高频设备,有的甚至在VHF16频道上聊天、播放音乐、广播等,使正常的VHF通信不能有效进行,导致海上船舶间发生碰撞,带来极大的海上安全隐患。安全无小事,船东、船长应履行船舶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隐患变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