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2月11日琼儋渔XXXXX在温州海域航行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船上现场共12名船员,1人持有二级船副证书,1人持有二级轮机长证书,9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1人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该船该航次未按规定配齐1名二级船长和1名助理管轮,同时招用1名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当事人已违反渔业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和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处罚情况】
当事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以及《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36米≤船长<45米,最低配员为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最低配员为二级轮机长1名,助理管轮1名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5-330220366000):“缺配的是船长、轮机长的,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3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6-330220366000):“船长、轮机长未持有有效证书的,每一名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一名罚款2万元,普通船员每一名罚款5000元,罚款最低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齐1名二级船长的行为,罚款5万元; 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配齐1名助理管轮的行为,罚款3万元;针对当事人招用 1名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行为,罚款5000元。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朱某某责令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
【典型意义】
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是确保渔船在海上航行、锚泊、作业时的安全保证,处罚该违规行为可减少非职业船员因操作不当或应急能力不足导致的事故,保护船员生命和船舶财产安全。船主、船长必须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落实好船员持证上岗、船舶进出港报备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积极保障自身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