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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张某某渔业船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发布日期:2025-08-21 15: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4日,张某某所属的浙椒渔XXXXX船在温州瑞安海域被执法人员查处。经调查,浙椒渔XXXXX船在2025年6月30日至 2025年7月1日的航次中,其航次时间超过24小时,按规定应至少配备三级船长、三级轮机长及助理船副各1名,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船缺配助理船副1名。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渔业船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处罚情况】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5-330220366000):“缺配的是船长、轮机长的,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3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张某某缺配一名助理船副的行为责令整改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业船舶缺配职务船员案件,是温州渔政执法机构在同一地点查获的、存在同样违法行为的6艘渔船之一,目前所有涉案渔船均已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渔船由同一家省属科研单位雇佣,在伏季休渔期间进行海洋调查。鉴于海洋调查所需海上航行时长不定,一个航次常常要超过2-3天,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规定:“船舶类型为12米≤船长<24米,最低配员为三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

职务船员设置是基于长期航海实践和经验教训总结出的安全底线,许多船主或船长依赖“老经验”,认为只要船舶开得动、有人开就行,忽视了法律法规对特定条件(如航次时长) 配员标准的精细化、强制性要求。本案警示我们,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渔业从业者必须强化主动学习意识,准确把握最新规定,在每个航次出发前,必须对照船舶当前技术参数和计划航次时间,严格核查职务船员证书是否齐全、人证是否相符,坚决杜绝缺配、替岗、人证不符等情况。

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要做好生产或调查任务的合理规划,若计划航次可能超过24小时的,必须提前招募并配备合格的助理船副,不可违规冒险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