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当事人温州某某休闲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浙龙渔休XXXXX船舶证书核准的作业类型为刺网,该船于2025年7月12日在浙江温州龙港海域使用拖网进行生产作业,当事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
【处罚情况】
当事人温州某某休闲渔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 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 330220036000):“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1.5-3.5万元,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后50%段;海洋中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1.其他作业类型擅自改为拖网、帆张网或三角虎网的。”浙龙渔休XXXXX船长15.8米,由证书核准的刺网作业方式改变为拖网作业类型进行捕捞作业,处罚裁量应认定为一般阶次。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温州某某休闲渔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
【典型意义】
捕捞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捕捞活动的法定凭证,其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内容,均属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绝非可随意变通的“参考建议”。任何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行为,均构成违法。
本案中,当事人将核准的刺网作业改为拖网作业,不仅违反了许可证管理制度,更由于拖网作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具有较强破坏性,因而依法受到从严处理。该案例警示所有渔业从业者,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捕捞的意识,严格依照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开展生产活动。如确需变更作业类型或其他许可内容,必须依法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在此呼吁广大渔民和休闲渔业经营者,要充分认识不同渔具和作业方式对渔业资源的影响,自觉抵制使用禁用渔具和破坏性捕捞方法,共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