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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吴某某渔业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发布日期:2025-10-27 11: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20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在温州海域巡查时,对正在航行的浙苍渔XXXXX船进行登检。经调查,该船现场缺配二级船长1名。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渔业船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

【处罚情况】

当事人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5-330220366000):“缺配的是船长、轮机长的,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3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吴某某缺配一名二级船长的行为责令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典型意义】

渔业是高危行业,职务船员是应对海上风险的核心力量,其缺位直接削弱船舶应急能力,极大提升事故风险。强制性配员规定不是“一纸空文”,是树立行业底线,营造安全生产环境的基础。此类案件的处置其核心价值在于织密筑牢海上安全防护网,守护每一位渔民的生命安全与渔业发展的健康未来,推动船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其认清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从而倒逼其主动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