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20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瓯江南口水域巡查发现,浙洞渔68XXX船正在作业。经登船检查,发现船长郑大春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机驾长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渔业船员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有效 的渔业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依据《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海洋与渔业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浙海经执发〔2025〕3号)附件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领域适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权力事项代码330281023000“对海洋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等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郑某某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领域适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权力事项代码330281023000的情形。
综上,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洋渔业执法领域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典型范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指导价值。首先,本案精准诠释了“过罚相当”与“教育为主”的法治原则。执法人员并未对“未携带证书”这一违法行为简单机械地实施罚款,而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对照省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适用条件,认定其“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最终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要求违法行为必须纠正,又体现了执法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本案有力彰显了“清单化”裁量标准的实践效能。通过直接适用权力事项代码对应的具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执法机关确保了同类案件处理标准的统一、透明与可预期,有效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制度层面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提升了执法公信力。最后,本案生动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渔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导向。对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轻微违法予以容错纠错,有助于引导和激励广大渔民自觉守法、主动规范,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从而推动海洋渔业领域形成尊法守法、安全发展的良好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