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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渔业船员在船舶锚泊时未按照规定值班案
发布日期:2026-04-23 11: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6年2月16日7时00分,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渔业平台报警,三盘港内浙苍渔加XXXX9船存在走锚情况,影响大桥安全,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登临浙苍渔加XXXX9船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室无人值班。该船涉嫌渔业船员在船舶锚泊时未按照规定值班。

【适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处罚情况】

经调查认定浙苍渔加XXXX9船长施某某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苍渔加XXXX9船长施某某在锚泊时不按规定值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在船舶锚泊时未按照规定值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典型意义】

海上环境特殊,保持驾驶台值班瞭望能够及时发现周边动态,并快速采取合理避险措施,确保船舶及人员安全。不少海上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是未保持值班瞭望。

本案涉事捕捞辅助船,船长56.6米,属大中型渔业船舶,船舶体积大、通航安全影响范围广。该船在洞头区三盘港海域发生走锚险情时,驾驶室无船员在岗值班,完全处于无人值守、无瞭望状态,极易引发船舶碰撞、触礁搁浅、船体损毁等海上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周边过往船舶航行安全、港口通航秩序及海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安全隐患极大。

本案向全市渔业船长、船员提醒:无论船舶航行、作业还是锚泊停靠,严格落实船员值班制度保持驾驶室专人在岗瞭望,是法定职责、安全底线,绝非可有可无的小事。此案警示所有渔业从业者,要坚决摒弃麻痹侥幸心理,严守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各项要求,全面落实船舶值班值守责任,杜绝无人值班、脱岗离岗或者值班睡觉、玩手机等违法行为,守住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筑牢海上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