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6年1月18日,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洞头海域开展渔业安全执法检查,依法登检浙洞渔8XXXX渔船,现场发现船长曾某某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救生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整改。2026年2月2日,洞头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洞头海域巡查时再次登检浙洞渔8XXXX船,发现当事人曾某某临水作业依旧未按规定穿戴救生衣。
【适用法条】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
经调查,浙洞渔8XXXX船船长曾某某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构成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洞头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救生衣是渔业船舶必备的救生设备之一,是渔业临水作业的保命装备,作为海上渔业生产最基础、最关键的一道防线,救生衣时刻维系着渔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渔业生产是高危行业,作业环境复杂、风浪多变,如临水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一旦发生人员落水、船舶侧翻等突发险情,极易造成溺水伤亡事故。作为船东船长,理应以身作则,并督促船员穿戴好救生衣,《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也明确了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案全过程体现“宽严相济、情理相融”的执法理念。首次,执法人员登检发现浙洞渔8XXXX船船长曾某某临水作业未穿戴救生衣时,执法机关本着首违轻微免罚、教育为先的执法态度,现场要求当事人整改,以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纠正隐患。其次,2026年2月再次巡查登检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穿戴救生衣,属于拒不改正、重复违法,已不符合首违免罚的适用条件。司法部强调“不是执法越宽越好,更不是放松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要实行最严的标准和要求”。因此,执法机关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既彰显法律刚性,又做到过罚相当,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本案典型意义有三点:一是以小见大抓安全,把“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这类常见的隐患当作风险来监管,推动船长落实主体责任,引导船员养成“上船必穿、临水必穿”的安全习惯。二是规范裁量作标杆,清晰界定首违免罚与依法处罚的边界,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可借鉴的尺度遵循。三是普法警示广覆盖,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船员“救生衣就是救命衣”的底线认知,筑牢海上安全生产防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