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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乐清市某某水产育苗场未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6-01-27 11: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21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某某水产育苗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育苗场内的泥蚶苗种亲本的引种时间、种苗产地等档案资料缺失。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5年12月23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海洋与渔业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浙海经执发〔2025〕3 号)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并及时整改等因素,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水产种苗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亲本引种时间、种源产地、使用年限、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存档。原种场、良种场供应的亲本、后备亲本,必须附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水产苗种是现代渔业的“芯片”,其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养殖户的经营风险,以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对水产苗种进行源头管理,能够有效阻断养殖鱼类疾病爆发和传播,为水产养殖业的健康绿色发展保驾护航。即将实施的新《渔业法》对水产苗种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水产苗种亲本引种和培育、苗种繁育生产、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信息,并至少保存二年”。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典型意义有两点。一是筑牢水产品质量安全防线。执法人员对育苗场内的泥蚶苗种亲本的引种时间、种苗产地等档案资料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档案资料缺失,意味着该鱼苗场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风险。对该养殖户进行立案处理,可杜绝有质量问题的养殖成品流入市场,从根本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二是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经调查,该育苗场虽未建立完整养殖档案,但也没有发生实质性危害结果,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根据《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海洋与渔业领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给予市场主体合理容错空间,避免“一刀切”机械处罚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过度影响,体现执法的温度与精度。同时,不予行政处罚并非放任,而是结合“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原则,配套开展合规指导、政策宣讲等服务,实现“监管+服务”效能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