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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渔业船长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发布日期:2026-04-27 17: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案情回顾】

2026年4月13日9时35分,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霞关渔港1号码头对回港的浙苍渔运XXXX8船进行登检,检查发现该船现场船员4人,进出港报告6人,报告人数与实际在船人数不符,该船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予以立案查处。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如实报告进出港人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编码330220400002号,苍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进出港报告是渔业安全监管的必要措施,直接关联在船人员、船舶适航、应急搜救、渔港调度,是依港管船、保障安全的法定底线。未按规定报告不仅破坏渔港管理秩序,更会导致船舶动态失管,遇险时无法快速搜救,直接威胁船员生命与财产安全。

本案正值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前夕,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一方面,压实船长主体责任,破除侥幸心理。该案警示船长严守报备义务,确保报告真实准确,严禁虚报漏报,形成应报尽报、违规必究的监管常态,筑牢渔业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二是衔接新法新规,2026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提高了该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第七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渔港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拒不服从调度,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6年2月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关于调整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把12米以下海洋渔船也纳入进出港报告范围。此外,《关于调整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的通告》还调整了报告时间,大中型海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进出渔港实行航次报告,应当在驶离前、进入渔港前4小时完成报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及时完成进港报告的,应当在进港后6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小型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进出渔港实行日报告,应当在驶离前、进入渔港前2小时报告;每日多次进出渔港的,应当在首次出港时报告,末次进港前2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