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楠溪江保护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等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渔部分)(2026版)(征求意见稿)》,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同步征求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或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反馈意见可于2026年5月22日前邮寄纸质材料或将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杨佳佳,联系电话:0577-8884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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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321号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309室(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渔部分)(2026版)(征求意见稿)》
2.《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渔部分)(2026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