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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11 15:02 字号:[ ] 来源: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2年4月6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为切实做好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农村工作的新情况,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订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和附件过程,主体内容为通知的制定背景和发布说明,附件包括《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等三个附件。

附件1为《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5章1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的对象、申报和监测的原则和各级行政部门职责。第二章申报,明确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和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第三章认定,明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流程。第四章监测管理,明确监测管理流程、各级行政部门职责及违规惩处。第五章为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由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为《温州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5章1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的对象、申报和监测的原则和各级行政部门职责。第二章申报,明确申报周期、申报条件和流程。第三章认定,明确认定流程。第四章监测管理,明确监测管理流程、各级行政部门职责及违规惩处。第五章附则,为其他情况说明。

附件3为《温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5章17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和监测基本原则,为《管理办法》的第1条至第4条;第二章为申报,明确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为《管理办法》的第5条至第8条;第三章为认定,明确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流程,为《管理办法》的第9条;第四章为监测管理,明确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流程、所需材料、风险保障及违规惩处办法,为《管理办法》的第10条至第15条;第5五章为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由温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联系处室为: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电话0577-88962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