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销社共同制订出台《温州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设施农业加快发展,棚膜、地膜、菌棒膜等各类农膜产品在蔬菜、水果、粮油及食用菌等特色主导产业上的应用已十分广泛。加强农田环境保护整治,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既是新时期农业绿色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推进美丽田园创建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必须高质量完成的硬性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开展农用薄膜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再创新体制机制新优势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率达90%”。2019年,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的温州市农膜回收利用情况调查显示,废旧棚膜已实现基本回收,而废旧地膜回收难度大、回收成本高,回收率较低。因此,亟须出台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的政策意见,加快构建回收处理体系,切实压实回收处理责任,有效强化落实保障举措。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积极构建由政府、农户、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和“使用者归集、分类处理、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底,全市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二)主要任务。本《意见》共确定了五项主要任务,分别对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回收处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引导规范使用和强化污染防治等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1.压实主体责任。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范围主要包括用于农业生产的废旧棚膜、地膜、菌棒膜。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使用者是废旧农膜归集回收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2.构建回收体系处理。建立县级归集、网点回收、使用者捡拾的废旧农膜回收和储运体系。对于具有二次利用价值的废旧棚膜、菌棒膜等,纳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实行市场化运作。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地膜等,作为其他垃圾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落实末端无害化处理,并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3.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加大对生产流通领域地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地膜产品行为。
4.引导规范使用。加大农膜回收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模式的示范力度。应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膜产品,鼓励和引导使用生物可降解产品。大力开展农膜覆盖技术指导,推广一膜多用、行间覆盖、机械拾膜等技术,提高农膜利用率。支持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农业扶持政策、各类先进、荣誉等挂钩制度。
5.强化污染防治。加强对纳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的无利用价值农膜的处理过程的污染物排放监管,开展抽样监测,检查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加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废旧农膜无害化处理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本《意见》提出了四项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扶持、加强监督考核和加强宣传引导等四方面对保障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供销等部门的职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引导农户规范使用农膜,减少农膜的产生,组织废旧农膜的回收和归集、指导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和归集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中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膜产品质量监管和执法检查。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废旧农膜末端的焚烧处理等无害化处理。供销部门负责系统内废旧农膜的回收、归集和运输。
2.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对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的支持力度,落实“以旧换新”激励机制。市级建立废旧地膜回收处理补贴制度,对市区范围内的废旧地膜回收,按每公斤2元给予被收购方补贴;对承担废旧地膜收购的网点、负责清运和暂存的归集单位,再各按每公斤0.6元给予补助。各县(市)可参照市级标准出台具体的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探索建立地膜以旧换新补贴制度、可降解地膜使用补贴政策等。
3.加强监督考核。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开展实地检查指导,确保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农膜生产、销售和使用者未按规定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列入监管黑名单,直至取消财政补贴、项目申报资格。
4.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两万”“两千”行动、“三联三送三落实”等平台,结合科技入户等形式,树立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典型,加强融媒体宣传,增强回收废旧农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推动废旧农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施行时间
为进一步推进美丽田园创建,本意见自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销社。具体联系处室为: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联系电话0577-8896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