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146号),我局对2022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24件,继续有效13件,失效3件,废止8件,并制定了本《通知》。现就《通知》中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也规定“市政府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我局于2021年9月对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过全面清理,并予以公布。按照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要求,今年应当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因此,我局在前次清理结果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制定了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一)《法治浙江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主要对我局的清理结果进行概括式说明;附件部分为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明细。
四、实施期限
本文件于12月20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法规处)
解读人: 林震 057788966340